T&Cs
包車旅遊服務條款
1. 最低消費
包車服務的最低消費是 8小時。就複數日子的預約,可以取日均值計算。
遇到特殊情況,例如惡劣天氣或客戸身體不適而縮短行程的情況,最低消費條款會自動失效。
2. 實際收費時間
包車旅遊按「實際時間」收費。
「開始計費時間」為事前規劃的時間。
- 如須更改出發時間,請在原定時間「不少於 2小時前」作出通知。
- 遇客戸遲到/延誤出發,仍按「原定出發時間」開始計費。
- 遇司機遲到/延誤出發,將按「實際出發時間」開始計算。
「結束計費時間」按實際時間計算,並以「15分鐘」為單位向下取整。
- 視乎當天情況,可能會比原規劃「延長」或「縮短」並影響最終包車收費。
- 遇天氣不佳/健康狀況,可以提早完結行程。
- 當預期行程時長會超出原計劃,導遊會在不掃興前提下作出提醒。
- 如需要導遊提供「嚴格硬控時」,請事先告知我們。
視乎情況,實際收費可能會高於或低於規劃的預算收費(例如在下雨的情況,本司一般會主動建議縮短行程)。
3. 上下車地點
我們提供市中心及近郊「點對點」交通接送。
如果行程是在「中午」或「下午」出發,您可以考慮在早上先到觀光市場並作為上車點。
以下是值得考慮的觀光市場:
- Queen Victoria Market(週一、三休息)
- South Melbourne Market(週一、二、四休息)
視乎回程時間,您可以選擇在墨爾本市內「餐廳」而非飯店作為下車地點。
我們可以視您的要求及預算,推介合適的餐廳。
4. 訂金與尾款
客戸須支付 A$500/日的訂金以確定預留檔期。
- 以信用咭支付的 Pay by Link
- Click HERE – 支付連結
- 請按預約日數,支付相應的訂金金額。
- 支付後請截圖並告之本司以作核實。
- 以下是本司的澳洲戸口:
- Bank:ANZ
- BSB:013-333
- ACC:6402-21-434
- Holder:Photo by SIPPA
請注意:當您支付訂金,即代表已經同意本司的服務條款。如果您對條款有任何疑問,請在支付前先與本司溝通。
出發前「7天」取消行程,可以退回 50% 訂金;出發前「7天內」取消行程,訂金不予退還。如果訂金是以信用咭支付,退還訂金時會扣除 2.5% 的手續費。
遇客戸取消預約,除非代購的景點門票有退款機制,否則已預約的景點門票金額將不予退還。
本司如因特殊原因(如車輛故障、患病)不能提供服務,可協商更改服務日期/將服務轉介予其他包車司機,唯【包車旅拍服務】將停止提供。
客戸或本司導遊如感染 Covid 或成為密切接觸者,在雙方協議下可臨時取消行程而不須作出賠償。
有關行程尾款…
行程餘款請在行程結束後,以現金或澳洲銀行轉帳支付。
客戸可以選擇使用信用咭(Visa/ Master),但須支付 2% 手續費。
本司可以接受部份現金、部份信用咭的付款方式。
5. 客戸的門票費用
本司服務收費並不包括客戸的餐飲及門票費用。
客戸可以自行購買門票,也可以交由我們代購,收費一律按「官網正價計算」。
以下是比較常見的門票,以及注意事項:
- Puffing Billy 蒸汽火車
- 散客從官網只能購買「來回票」
- 本司可以代購旅行社專用的「單程票」
- 單程票不能改期及退款,並須於訂票後 48小時內結算
- Penguin Parade 企鵝回巢
- 散客從官網購買的門票「不能更改/取消」
- 本司代購的旅行社門票可以在「出發時 72小時前免費取消」
- 唯旅行社門票沒有「家庭票」選項
- 3 Parks Pass 企鵝島三票通
- 本司代購的旅行社門票可以在「出發時 72小時前免費取消」
- 唯旅行社門票沒有「家庭票」選項
- 僅限本司代購的情況,攝影師可以「免費進場」提供旅拍
- Moonlit Sanctuary 月光動物園
- 僅限本司代購的情況,攝影師可以「免費進場」提供旅拍
- 唯旅行社門票沒有「家庭票」選項
以下旅遊景點或活動,如果經由本司訂購服務可以享有特別折扣:
- 12 Apostles Helicopter 直昇機體驗
- 官網正價折扣 A$10/人
- Global Ballooning 熱汽球體驗
- 官網正價的 12% 折扣
6. 攝影師的門票費用
您可以要求導遊進入「收費景點」提供導遊、翻譯及旅拍服務,但需額外支付導遊的入場費。
由本司代購門票的情況下,以下景點導遊可以免費入場:
- Moonlit Sanctuary
- Churchill Island
- Koala Conservation Centre
以下有年票選項的景點,客戸只須支付「折扣金額」予導遊:
動物園及農場:
- Melbourne Zoo (A$25)
- Werribee Open Range Zoo (A$25)
- Healesville Sanctuary (A$25)
- Ballarat Wildlife Park (A$20)
- The Big Goose(A$20)
- Myuna Farm (A$5)
主題公園:
- Sovereign Hill (A$25)
- Enchanted Adventure (A$20)
- Pt Leo Sculpture Park (A$5)
- Gumbuya World (A$25)
- Kryal Castle (A$25)
除此以外的收費景點,客戸須額外支付導遊的「正價門票」。
7. 攝影服務
我們主要使用 Canon EOS 1DxII 或 R5 進行拍攝。
我們會在「行程結束後 14天內」提供修圖後的 Jpeg 檔案,並上載到「以密碼保護」的網上相簿。
所有照片皆為最終版本,且不提供 RAW 原檔。如客戸要求額外修圖,本司一律委托第三方修圖公司處理,收費為 A$30/張。
攝影師作為創作者將持有照片的完整著作權及使用權,並可能部份用於宣傳用途。
在實際操作上,我們對照片的使用非常克制及有限(可以參考臉書專頁及本網頁),但如果您對私隱權有任何疑慮,亦可以選擇按 A$138/套購入含人像照片的完整使用權。這情況攝影師會在提供照片後,直接刪除所有含人像的原檔。
8. 攝影服務條款
我們的攝影服務條款參考自「香港攝影師公會」的基本合約格式。
當您支付訂金,即預設已閱讀及同意本司的服務條款。如果您對服務內容有任何疑問,請隨時與本司聯絡商議。
1. 授予客戶的特許
1.1 「特許」指攝影師在特許文件(「特許文件」指本條款和條件、確認書或其他規管特許的文書) 的規限下,就確認書所指明的目的、地區、媒介和期限,授予客戶[展示、發佈和刊登]攝影作品(「攝影作品」包括攝影師製作的、菲林正片、負片、照片、數碼影像或電子或任何其他方式或媒體的影像及包括根據第3.2條製成的創作)的權利。
1.2 攝影作品將按特許文件供客戶作展示、發佈、刊登和複製用途。
1.3 為免生疑問,特許文件所指的複製,包括將平面作品製成立體的複製品以及將立體作品製成平面的複製品;並指以任何實質形式複製該作品,包括藉電子方法將作品貯存於任何媒體。
2. 特許的條件
2.1 使用攝影作品的特許起始於攝影師開始進行拍攝工作之日。在悉數付款之前,除非取得攝影師的事先書面同意,否則不得使用任何攝影作品。
2.2 在本文第5條的規限下,未經攝影師事先書面同意,不可將授予客戶的特許轉讓予任何第三方。
2.3 除非特許文件另有明文指明,否則客戶不得竄改、扭曲攝影作品或對其作出其他修改。
2.4 除非為了達成特許的目的,否則客戶未經攝影師事先書面同意,於攝影作品展示、發佈或刊登後,客戶須或促使任何為達成特許的目的直接或間接經由客戶獲得攝影作品的硬本或軟本的第三方(包括製作公司),在切實可行的情況內盡快刪除及銷毀所有攝影作品的硬本及軟本。
2.5 儘管在特許文件中的任何條款,攝影師一直保留為以下目的以任何方式、於客戶把攝影作品公開展示、發佈或刊登後,於全球任何地方使用攝影作品作為個人推廣宣傳的權利:
(a) 安排攝影作品參加攝影比賽或競逐獎項,並就該等比賽或獎項的推廣而印發的任何材料中使用攝影作品;
(b) 以任何方式推廣攝影師的攝影作品;及
(c) 在任何藝廊或其他範圍展出攝影作品。
2.6 除非特許文件另有說明,客戶對任何攝影作品的使用必須附有致謝說明,以確認攝影師的姓名及其對版權的擁有。
3. 攝影作品的版權
3.1 除本文件第5條所規定外,特許下的所有攝影作品的版權和產權為攝影師擁有。
3.2 在條款及條件第5條的規限下,茲因攝影作品的版權必定為攝影師所擁有,所以所有經過任何竄改、變更、扭曲或套印攝影作品的版本,既不會造成一個新攝影作品,亦不會產生任何新的版權。
3.3 因履行本聘用條款和條件項下的攝影師必然產生的所有版權,攝影師仍為攝影作品的唯一作者及第一擁有者。
3.4 作為攝影作品的作者,除特許文件項下的權利外,攝影師擁有有關攝影作品的精神權利(「精神權利」包括被識別為作者、反對作品受貶損處理及其他適用法例所賦予的權利)。
3.5 客戶無權享有下列任何一項的產權:
(a) 攝影師為支援攝影作品而創造的任何原創或藝術作品;或
(b) 在攝影師的委託下創造的原創或藝術作品在製作圖樣或繪圖時使用的任何材料;或
(c) 為支援攝影作品而購買以供使用的任何物品。
除非攝影師和客戶另有協議,否則該等物品、材料、原創或藝術作品為攝影師的財產。
4. 攝影作品版權的轉讓
4.1 如特許文件指明客戶悉數支付攝影作品的款項後,該攝影作品的版權會根據特許文件的規定轉讓給客戶,則攝影師須依據特許文件,將攝影作品的全部或部份版權轉讓給客戶。
4.2 作為轉讓的條件,客戶必須就有關使用轉讓攝影作品的版權所引致的任何責任向攝影師作出彌償。
5. 取消/延期費用
5.1 預訂一經確認,客戶隨即負上向攝影師悉數付款的責任,而攝影師亦須負上完成委託製作攝影作品的責任。
5.3 若客戶於預訂的拍攝日前48小時內延遲或改變預訂,其後客戶須於原定日期起14天內進行拍攝,否則視作取消論。
6. 緊迫的工作時間表
6.1 若客戶要求在緊迫的時間內提供攝影作品,包括因應客戶的更改要求提前完成攝影作品,而攝影師因期限緊迫而無法進行拍攝或無法修改的已拍攝影作品,攝影師毋須就其未能進行拍攝工作所產生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承擔責任。
6.2 客戶須承擔已產生的相關開支。
7. 無法控制的事件(不可抗力事件)
7.1 雙方同意,任何一方無須為因天災、火災、地震、勞工糾紛、戰爭、戰爭法、政府命令、騷亂、革命、傳染性疾病(包括嚴重急性呼吸道綜合症及禽流感)或任何其他超出雙方合理控制範圍的原因(「無法控制的事件」)而導致延遲或不履行特許文件下的責任而負上法律責任。
7.2 當任何無法控制的事件發生時,各方應通知對方該情況存在的問題,及應與各方研商達成替代安排。在此種情形下,客戶須負責支付應急款項,並盡力保障全體工作人員人身安全港。
8. 攝影作品的保障
8.1 拍攝時應有客戶的代表在場,由該代表負責核准工作。該代表接受該作品,即視為確認攝影師已經滿足拍攝工作的要求。如果在拍攝時並無客戶的代表在場,則攝影師本人所理解的客戶指示及要求將被當作為最終及被接受的。
9. 對客戶的保密責任
9.1 如果為攝影目的而傳達給攝影師的任何材料或資料須予保密,客戶必須明確通知攝影師。攝影師必須將任何該等機密材料或資料作絶對保密。
10. 包商的責任
10.1 客戶負責清付所有付款(包括延期償付的費用),並履行其對任何就拍攝工作提供任何產品或履行任何服務的人士(「承包商」)所負的任何其他義務。
10.2 如客戶要求攝影師代表客戶與承包商安排並訂立合同,攝影師即為擔任客戶的代理人。攝影師應收取確認書指定的附加款項作為代理費。客戶須就攝影師因擔任客戶的代理人而產生的所有費用、相關開支和其他義務,向攝影師作出彌償。
11. 照片許用和批准
11.1 如果攝影師安排及/或訂約模特兒,攝影師須負責取得任何必需的模特兒許可。
11.2 如果客戶安排及/或訂約模特兒或工作場地,客戶須負責取得所有相關批准,包括但不限於攝影師按規定進行確認書所述工作的任何相關工作場地的進入權及/或照片拍攝權,並須就此有關各方面使攝影師不受損害。
11.3 客戶須負責就客戶使用所授特許有關的攝影作品的版權取得所需的許可及豁免(如模特兒許可、精神權利和私隱豁免)。
12. 侵犯知識產權的彌償
12.1 在攝影師不知情的情況下,客戶須就任何為客戶製作的非法或具誹謗性的攝影作品,以及對任何人士的知識產權的任何侵犯所產生的任何索賠、費用或開支等,客戶須向攝影師作出全數彌償。客戶須負責取得合法使用任何第三方知識產權作品所必需的所有授權、批准、使用許可或其他方式的批准。
13. 客戶財物和供應的材料
13.1 凡持有客戶或客戶的代表提供給攝影師的所有財物和材料,相關風險由客戶承擔,對該等物資的保險,攝影師一概不承擔責任。
13.2 客戶須支付攝影師因處理或貯存客戶或客戶的代表所提供的物資而收到的任何款項。完成攝影後,客戶可把物資留於攝影場地最多七日,期間攝影師可收取相關費用。七日期屆滿後,則視作客戶自動放棄該等物資論,攝影師可全權負責處理該物資。攝影師亦可向客戶索取處理物資的相關費用。
14. 攝影師毋須為損失承擔責任
14.1 攝影師毋須為下列各項負責(除非因攝影師的不誠實或疏忽所導致的):
(a) 因攝影作品的完成有任何延遲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
(b) 任何利潤損失;
(c) 任何性質的間接或繼起損失;
(d) 因攝影師或其僱員的任何疏忽而直接或間接產生的任何損失;或
(e) 任何第三方責任。
15. 對攝影師責任的規限
15.1 攝影師就客戶因特許所產生或與之有關的事項而蒙受的任何及所有費用、損失或損害(不論此等費用、損失或損害如何發生)而須向客戶承擔的併合責任,不超過客戶就該項工作支付給攝影師的收費的全部價值。
16. 口頭確認
16.1 若客戶並無簽署確認書,客戶對委託攝影師製作攝影作品的口頭或行動上的確認將被視為有效的及最終的,而有關特許文件亦被視為對雙方具有法律效力及約束力。
17. 特許的終止、處理和延期
17.1 特許於確認書指明的期限屆滿時自動終止。
17.2 客戶如欲繼續使用特許,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攝影師,然後另行商議延期使用特許的費用。
18. 可分割性
18.1 如果特許文件的任何條文被任何具司法管轄權的法院裁斷為無效、失效或不可強制執行,該項條文須從特許文件分割。特許文件的其餘條款應繼續維持完整的効力及作用,但特許文件須由各方合理地修改,以不違反法律為原則,以滿足各方在簽訂該項被分割的條文時的原意。
19. 進一步保證
19.1 各方須作出及簽立或促成作出及簽立所有為使特許生效而合理需要的行為、事情、文件和事宜。
20. 語言
20.1 若特許文件的中英文版本的任何條文或條件有任何矛盾,則以中文版本作準。
21. 管轄法律和司法管轄權
21.1 特許文件受澳洲的法律管轄,並須據其解釋。
22. 其他
22.1 特許文件構成各方有關特許的主題事項的全部協議,並取代在這方面的所有先前協議。
22.2 如果特許文件和其他文件的規定互有抵觸或互不一致,則以特許文件為准。
22.3 特許文件的任何變更,除非以書面作出並經各方或其代表簽署,否則概為無效。
22.4 未能行使或延遲行使特許文件項下的一項權利或補救措施,概不構成對該項或可其他權利或補救措施的放棄。對特許文件項下任何權利或補救措施的一次或部分行使,概不妨礙對該項權利或任何其他或補救措施的進一步行使。
22.5 除特許文件明文規定者外,特許文件的權利或補救措施為累積性,並不排除法律規定的任何權利或補救。
9. 聯絡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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